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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国品牌打入英国市场 —-英国法律关于特许连锁经营的相关规定

7th August 2020

作者:Nicolas Groffman, Connie Lu

联系方式: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通过许可英国当地企业使用自已的品牌,是将中国成熟品牌快速打入英国市场的一种有效方法。其特点是前期投资小、所需运营周期短、可以借助本地企业已有的市场积累,非常适合以前从未走出国门、或者海外经验不多的品牌。前期的许可经营业务也可市场探点结束后转为企业直接经营,模式灵活。本文借助分析三个相关案例,与大家讨论英国法律环境下与特许连锁经营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您希望借此商业模式扩大品牌经营,那么这篇文件会对您有一定帮助。

特许连锁经营的定义

特许连锁经营指由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使用其品牌并按许可的模式经营业务,许可方在日常经营管理方面享有对被许可方的充分监督管理权,许可方同时也需要向被许可方提供全面帮助,包括培训、市场宣传等。被许可方则向许可方支付品牌使用费和收入提成作为回报。

英国法律并未设专门的部门法来规范特许连锁经营,对外国品牌通过特许连锁经营进入英国市场的没有额外要求或特殊规定,也不要求从事特许连锁经营的进行登记。这点与美国法律非常不一样,后者要求从事特许连锁经营的企业做特定披露。但英国有行业自律协会,该协会对自己的会员提出了自律要求,包括在正式特许连锁经营之前需先进行试点特许连锁、持续向被许可方提供培训以使后者能够按照许可方的商业模式运营管理自己的业务,并能向客户提供达到同样水平的产品或服务,等等。

在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之间,许可方由于充分了解业务、品牌、专门技术等,一般在谈判中具有天然 信息优势。为了平衡这种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许多潜在被许可方会对许可方做背景调查,以尽量了解许可方。因此我们建议许可方要对这一点做到心中有数,知晓坐在谈判桌另一边的人对你公司的了解可能比你以为的要多。此外我们也建议许可方对潜在的被许可方进行背景调查,通过了解对方的商业信誉、过往经营历史、在当地的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等等,以判断对方是否是合适的被许可方,是否具备相应的经验和匹配的市场能力,是否可以帮助许可方实现拓展当地市场的商业目标。

特许经营与虚假陈述

特许连锁经营商业模式下常出现关于虚假陈述的法律纠纷。最常见现象是被许可方认为合同签署之前听信了许可方做出的不实承诺并因此签署了特许连锁经营合同。但之后发现对方不兑现之前说过的话,并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属于诱骗自己签合同,并将对方告上法庭。

那么作为许可方应该如何防范这种被起诉的风险呢?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告诉他们可以向客户做出哪些承诺;告知客户仅书面承诺有效,这样日后产生纠纷时对有争议的承诺有记录可查。实际生活中合作双方总是不可避免地需要进行多轮谈判和沟通,尽管采取了上述措施也可能并不足以保护许可方,因此慎重地签署合同就很重要,由此来进一步保护自己的利益。

合同的责任限制条款

在合同中加入一些特别条款来避免或限制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是一种常见做法。但需要注意,如果对方能证明虚假陈述带有欺诈成份,那么此类以限制或规避责任为目的的条款是无效的。这是法律出于保护公众利益而做出的规定。此外要想达到限制许可方责任的目的,对该条款的措辞要求很高,写得不好或者含义模糊的条款在法律程序中会产生麻烦,因为法院一般会按照对依赖此条款的一方(即许可方)不利的方式进行解释。

MGB Printing and Design Ltd v Kall Kwik UK Ltd是一个有关虚假陈述的有趣案例,它很好地说明了限制许可方责任的合同条款并不总是有效。在这个案子中,被告是一家经营着特许连锁打印业务的英国公司,他们将其品牌Kall Kwik许可给了几家被许可方。在获知原告希望通过购买业务以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后,被告将原告介绍给他的一个被许可方,该被许可方正计划出售其业务 (“卖方”)。原告与卖方很快成交并签署了业务买卖合同。原告随后又与被告签署了许可合同。然而许可合同签署之后,原告渐渐注意到被告并不能兑现其当初做出的种种承诺,并导致其不能正常营业。被告做出的虚假承诺主要有二个:(1)告知原告对店面进行装修将产生的费用预期大大低于原告的实际支出,原告实际支出的费用是被告给出预测的三倍,大大超出原告的预算;(2)被告告知原告需要使用特定电脑系统来管理客户信息。但许可合同签署后该电脑系统却迟迟无法上线,系统提供商后来承认该问题无法解决,导致原告无法正常营业,更没有营利。原告遂将对方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

被告争辩说,在双方签署的许可合同中有明确的责任限制条款。该条款规定被许可方如果认为许可方给出承诺不实并诱骗其签合同的,被许可方有责任向许可方提出质疑,使许可方可以纠正。被许可方未向许可方提出质疑的,视为被许可方放弃起诉许可方虚假承诺的权利。言外之意就是因为原告之前并未向被告提出这些问题,所以原告已经放弃了起诉的权利。

然而这样的条款并不能保护被告,原因在于原告起诉的不是被告做出虚假承诺,而是起诉被告未经详细考虑就不负责任地做出承诺,并要求被告承担疏忽之责。具体的疏忽行为包括未实地考察就做出了店面装修费用预测,导致原告错误估计了开业成本;要求原告使用某特定电脑系统管理客户信息,却不了解该系统还不能正常运行,导致原告迟迟不能开业,大大有违其初衷。也就是说原告起诉的是被告因为疏忽给其带来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而合同中的条款仅对限制限制虚假承诺场合下许可方的责任。原告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我们应该注意,即使合同条款对许可方的虚假承诺责任做出了限制,也并不能完全保证许可方不被起诉。许可方应该在进行许可沟通之前首先了解己方的实际情况,避免做出超出能力的承诺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预期。在本案例中,许可方的业务已经持续了多年,许多信息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明显已与事实不符,许可方如果在与原告进行沟通之前先了解一下相关信息,可能就不会做出过低的装修预算,也不会要求被许可方使用一个还不能用的电脑应用软件。

不依赖声明

还有一个保护许可方的常见办法就是在合同中加入不依赖声明,即被许可方声明其签署合同的行为并非依赖许可方的任何承诺,这个声明的作用就是禁止被许可方起诉许可方并要求许可方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声明必须在合理范围内做出,并且具体约定不依赖哪个陈述。在诉讼中如果这样的声明不能通过合理性的测试,或者做出的是一概而论的声明,则常常会被判定声明无效。

First Tower Trustees v CDS 是关于不依赖声明的一个经典案例。在这个案子中,原告租用被告的房产,在签合同之前,被告告诉原告该房产没有任何不适宜居住的问题。之后被告了解到房子内其实有大量石棉,并不适宜居住。然而被告没有将此信息告知原告,而是选择继续完成了合同的签署。原告后来被迫另租房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

被告指出合同中有明确的不依赖声明,因此原告无权起诉虚假陈述。但法院认为虽然允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同意放弃起诉另一方在签合同之前做出的某种表述,但该放弃不是无限的,必须满足1967年颁布的虚假陈述法第三条的规定,并通过1977年颁布的不平等合同条款法第11条的合理性测试。法院同时判定该不依赖声明未能够通过合理性测试,所以声明无效。

这个案例虽然不是发生在特许连锁经营的特定背景下,但其认定的法理同样适用于特许连锁经营。并且该案中原被告是租户与房东,二者的关系类似与特许连锁经营关系中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即房东/许可方天然占有更多信息,而租户/被许可方都有缺乏信息的劣势。

我们应该注意到,作为缺乏信息的一方(租户或被许可方),轻易不要在合同中承诺放弃主张虚假陈述的权利,否则如果后来确实发生了损失,也不再有机会得到赔偿。而作为知晓信息的一方(房东或许可方),如果故意隐瞒信息而被起诉做出虚假陈述的,即使在合同中有不依赖声明,也难免不被追责。法律总是尽量保护公平交易,显失公平的交易大概率是会受到法律干涉的。

诉讼时效

之前我们刚刚讲了法律大概率会干涉显失公平的交易,然而接下来的这个案例将会告诉我们,如果忽视诉讼时效,做为显失公平交易的受损一方可能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Startwell Ltd v Energie Global Brand Management Ltd & Anor一案中,被告是一家英国的连锁健身俱乐部,于2006年11月与原告签署排他许可合同,许可原告使用其品牌在全爱尔兰地区经营健身俱乐部。2013年5月,被告通知原告终止该特许连锁经营。

原告随后起诉被告虚假陈述、违约并要求损害赔偿。原告提出被告做出了至少二个主要的虚假陈述:(1)2007年2月1日,被告写邮件告知原告,说他们已经与一个第三方签订了附合同,并已收到30000英镑的定金用于许可费用。这封邮件是促使原告签署正式许可合同的直接原因。而原告后来发现这封邮件内容不属实,被告当时仅仅收到10000英镑的定金。原告因此认为自己是被被告诱骗才签署许可合同的;(2)被告于2006年6月与Rodgers先生签署合同,授权他爱尔兰岛内某区域内独家使用被告品牌。该许可与原告享有的在全爱尔兰境内排他许可相冲突。原告于2008年才发现该冲突关系。原告当时选择不起诉,并通过聘请Rodgers先生为其董事的方式化解了这个矛盾。

根据英国法律,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六年,原告起诉时是六年零二个月,刚好超出了诉讼时效。因此被告应诉时并未否认上述虚假陈述的事实,但指出所有诉由都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因此而败诉。

本案还有一个细节。原告因错过六年期诉讼时效而败诉后,试图主张双方当初签署的文件是契约而不是合同并重新起诉,因为英国法律规定契约的诉讼时效为十二年,因此原告并未超出诉讼时效。但英国法律对契约有严格的格式要求,而双方签署的文件并不满足那些格式要求。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所签不是契约而是合同,并再次判决原告已超出诉讼时效。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诉讼是有时效的,一旦超出诉讼时效,那么即使一方确实有过错,受损方也不再受法律保护;第二,法律对某些法律文件有特别格式要求,比如契约,因此签署时要谨慎,一定要了解这些格式要求并一一满足,否则文件效力会受影响。原告在本案中两次收到对方的虚假承诺,本应得到赔偿,却因时间和格式原因而两次败诉,让人觉得十分可惜。

综上,英国法律关于特许连锁经营的规定包罗万象,每个个案都不相同。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仔细考虑细节安排,包括事先对合作方进行背景调查、在谈判阶段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认真审核合同,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被侵犯。

经过多年的稳步发展,中国已培育出许多优秀的民族企业和成熟的自有品牌,我们非常希望能在不远的未来看到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品牌出现在英国或者欧美市场,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并更好地让世界了解中国。

如您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帮助,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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